[武汉刑事辩护律师]受人之托买毒品,自己重入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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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男子因毒品进了监狱,出来后不思悔改,仍走老路,一朋友问他能不能搞到毒品,该男子到别处购买到了毒品,将买来的毒品和朋友一起吸食,最终因贩卖毒品又重新入狱。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指出毒品犯罪一直以来是我国刑法重点打击的对象之一,单纯地购买毒品虽然不构成犯罪,但是帮助他人购买毒品,可能会构成“代购”型的贩卖毒品罪。

林某是龙岩武平人,暂住在海沧新阳。他先后因盗窃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被判处徒刑。出狱后,他仍摆脱不了毒品的诱惑。2016年11月初,翔安人洪某(另案处理)找上林某,询问他能不能买到冰毒,还约他“到时一起玩一玩”。林某当时没渠道,但对这件事一直挺“上心”。不久,他的另一名朋友给他打来电话,说到龙岩可以买到冰毒,问他要不要一块去,林某一口答应,当晚就打车来翔安找洪某。后者无法前往,便指派了一个“小弟”,同时将自己的车借给他们,并给了2000元,让他买十小包冰毒。随后,林某一行连夜赶到龙岩,找到了对接人。因对方一下子没那么多货,林某便以每包200元的价格,买了7包,剩余的600元,被他私吞了。回到翔安后,他们在洪某的店内一同吸食冰毒。其间,林某觉得不过瘾,中途还出去嫖娼,随后继续回来吸食。翔安警方获悉线索后,很快将林某捉拿归案。当天,林某因吸毒行为被公安机关处行政拘留十五日,随后,翔安警方对林某贩卖毒品一事立案侦查。承办此案的检察官认为,林某贩毒证据确凿,违反了我国刑法,对其依法提起公诉。去年6月16日,翔安区法院一审判处林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提示:贩卖毒品是指有偿的转让毒品,因此如果是无偿地转让毒品,比如赠与毒品,则不构成贩卖毒品,但是有偿转让不要求要牟利的目的,高价买入低价卖出也是贩卖毒品。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表示:本案中的行为人实际上是一种“代购”的形式,代购毒品在理论上有学者认为需要从两种情形进行考虑,第一种是收取金钱的形式,这种代购是否属于贩卖毒品,需要看有无牟利的目的;第二种是收取毒品的形式,这种代购是否构成贩卖毒品,需要看有无贩卖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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