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有以下几种情况之一,司法部门“可以”或者“应当”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适用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
4、犯罪嫌疑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
5、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羁押措施已超过法定期限的;
6、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
7、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8、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公安机关认为需要复议、复核的;
9、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拘役或者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立即交付执行的。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押,第一审人民法院应当先行作出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司法实践中,即便已经具备上述第1、第2、两项条件,也并非说马上就可以办理,通常,司法机关都要等到取证工作基本完成以后,证据基本定型后,才会为犯罪嫌疑人办理取保候审的相关手续,这主要是害怕将人放出后发生串供,翻供等情况。因此,大多数取保候审,都是当事人在看守所羁押一两个月并就所涉嫌犯罪的问题形成口供后,取保候审才会得到批准。
同时,法律也规定以下情况不能适用取保候审:
1、累犯、
2、犯罪集团的主犯,
3、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
4、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
5、暴力犯罪(轻伤案件除外)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
6、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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