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刑后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刑事法规 武汉刑事律师 841℃

 王某和李某登记结婚后常因家庭琐事吵骂,甚至动手打架。虽然双方父母多次劝解,但两人还是经常吵骂打架。

  2011年7月的一天,夫妻俩正在吵架,李某的父亲李A正好过来看女儿,再次对双方进行劝解。见女婿王某不听,反而和自己争吵,李A一气之下,从厨房抄起菜刀,砍向女婿。王某用手臂拦挡,结果手臂、头部多处受伤。王某被砍伤后跑出家门,被邻居送到医院救治。岳父李A随即向公安机关自首。王某住院治疗30天,花费医药费4万余元。后经法医鉴定,王某的伤构成重伤,伤愈后的伤残等级为十级。

  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以李A涉嫌故意伤害罪向法院提起公诉。同时,王某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岳父李A赔偿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失费等共计35万元。

  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就民事赔偿没有达成一致意见,李A的家人主动向法院缴纳了民事赔偿费用5万元。法院一审判决李A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期4年执行,判令李A赔偿王某医疗费等共计64392.15元。

  女婿王某认为判处李A缓刑处罚太轻,并且法院驳回自己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也是错误的,准备提起上诉。在本案刑事案件审理前,王某和李某已被判决离婚。

转载请注明:武汉刑事律师 » 定刑后能否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喜欢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