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精神病人伤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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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傍晚,本市某小区就发生了一起精神病人持刀伤人事件,一男子用菜刀砍伤了1名路人和1名保安,最后在警方出击下,其被当场制服并抓获。经验伤,路人头、手、腿部多处被砍伤,保安面部被砍伤。经司法鉴定,行凶男子患有精神分裂症,当时为发病期,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受审能力。

近年来,我国精神疾病发病率一直居高不下,其中三分之一的精神病人具有主动攻击倾向,每年精神病人的肇祸案都超过1万件,其中三分之一是杀人、伤害等严重暴力案件。精神病患者持刀致人伤亡屡有发生,造成一定程度的社会恐慌,也再度引发人们对社会上的重症精神病患者的关注,面对着悲剧一次次的发生,人们都会有这样的疑问,如果精神病人伤人了该如何处理呢?

面对这样的精神病人,上海律师认为无论在刑事责任承担方面还是民事赔偿责任方面,我国法律实际上都有明确的规定。

根据《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亦对强制医疗程序作出了框架性规定。

而民事法律方面《侵权责任法》第32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上述案件检察院认为男子故意伤害的行为,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为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对其强制医疗,法院最终也接受了检察院的意见。

在刑事部分问题处理完毕后,受伤的路人及保安分别委托上海律师以男子的父母为被告向法院提起了损害赔偿之诉,要求男子父母赔偿各类相关损失,法院亦酌情支持了他们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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