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刑事律师]三男子盗伐杉木卖钱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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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明溪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盗伐林木罪案,当庭判决被告人翁某生、陈某根、曾某毛犯盗伐林木罪,判处被告人翁某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根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曾某毛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武汉刑事律师结合案情指出,莫要为了谋取小便宜而触犯法律,未经允许盗伐杉木也会构成犯罪。

2018年年初至8、9月间,翁某生、陈某根、曾某毛选择晚上8、9点钟,由陈某根、曾某毛携带砍伐工具单手锯、柴刀,共同或者单独到明溪县的山场砍伐杉木,按2米长的规格裁筒,并搬运至路边堆放,随即由翁某生驾驶厢式货车到堆放点装车。除2018年9月2日因被发现逃离现场外,其余盗伐的林木全部运到明溪县某木业有限公司,以每立方米人民币800余元的价格出售给该公司的承包人,所得赃款由参与人员平分。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翁某生、陈某根、曾某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他人林木,其中被告人翁某生盗伐林木立木材积33.9808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陈某根盗伐林木立木材积31.8112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曾某毛盗伐林木立木材积19.1696立方米,数量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翁某生、曾某毛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案发后,翁某生、陈某根能够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翁某生到案后,协助公安机关规劝陈某根自动投案,具有立功情节;曾某毛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坦白;同时,被告人翁某生积极退赔被害人损失,自愿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缴纳了环境修复公益补偿金,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具有酌情从轻处罚情节。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武汉刑事律师提示:本案的被告人违反保护森林法规,秘密地盗伐杉木,数量巨大,并且将砍伐的杉木变卖,情节严重,因此可以构成盗伐林木罪。因为盗伐林木罪是盗窃罪中的特定犯罪类型,所以不再以盗窃罪认定。

《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武汉刑事律师指出:盗伐林木罪,是指违反国家保护森林法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砍伐国家、集体所有或者个人所有的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盗伐林木罪不仅会侵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的财产权利,而且还侵害了国家的森林资源保护制度,破坏了生态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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