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2月27日,女乘客陈某荣在乘坐公交车的时候,因为质疑司机多收了一元钱的车票而掌掴正开车的司机。事发后司机停车报警。今年5月9日,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被告人陈某荣有期徒刑4年。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指出随着越来越多类似的案例表明公交安全事关重大,不容任何侵犯,不管谁以身试法都难逃法律的制裁。
2018年12月27日,海口公交集团30路公交车上,陈某荣突然走到驾驶座旁,责备司机符传明耽误了自己的时间,同时质疑司机多收了自己一元钱。对此,司机符传明情绪也有些激动,称有事可以投诉。在二人争执中,陈某荣将公交车上一面小国旗扯下扔在地上。见状,符传明便让该女子把国旗捡起,话还没说完就被该女子猛抽了一巴掌。符传明回忆,当天他驾驶公交车抵达永桂开发区站时,陈某荣询问到西站的票价。“两元。”符传明回答后遭到质疑。“她说我多收了她一元钱,但当时我正在开车,没有做过多解释,然后她说要投诉我。”符传明说,公交车驶出站大约1分钟,陈某荣开始用手机拍摄他,并索要他的工作号。当车行驶到西站后,见其仍不下车,符传明对其进行提醒,不料却遭到拒绝。车辆行驶至万福新村站时,该女子突然上前找符传明理论,于是出现掌掴司机的一幕。“突如其来的一巴掌把我打得有点懵,我第一反应就是要立刻停车,不能带着情绪驾车。”符传明停下车后,马上拨打110报警。民警接警后迅速赶到现场将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嫌疑人陈某荣抓获。所幸公交车司机符传明处置得当将车辆停稳,未造成交通事故和人员伤亡。随后,由于涉嫌危害公共安全罪,陈某荣被刑拘。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表示:陈某荣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属于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同时考虑到其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发生,量刑在三年有期徒刑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律师在此提醒此类行为入刑,说明公共安全的重要性越来越大。
《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武汉刑事辩护律师提示: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概括性的罪名,这类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公共的安全,客观要件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各种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陈某荣在公交车行驶过程中干扰司机,对乘客们的人身安全造成影响,而乘客是不特定的对象,陈某荣的行为构成危害公共安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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